为加强城市照明管理,改善城市灯光环境,促进能源节约,深圳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新出台的《深圳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》(以下称《办法》),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迁移、拆除、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或者在城市道路照明管线上方开挖,禁止擅自从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接电,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布24小时举报投诉电话,单位损坏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情节严重的,将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。同时,1997年3月3日发布的《深圳经济特区城市道路照明管理规定》(市政府令第59号)废止。
《办法》规定,市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、交通运输部门,依据城市总体规划,组织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,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。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报批前,市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听证会、论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。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,制定城市照明节能计划,严格控制景观照明的范围、亮度和能耗密度。
深圳作为一个绿色低碳的现代化城市,城市照明也要以节能环保为主,避免光污染。《办法》提出新建、改建、扩建城市照明设施,应当符合城市照明专项规划、城市照明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,城市照明设施的灯光不得直射居住建筑物窗户,城市照明设施与居住建筑窗户距离较近的,应当采取遮光措施。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城市照明智能控制系统,对城市照明设施进行智能化监控和管理,实现政府投资的城市照明设施的科学合理开关灯和亮度控制。
加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维护和管理,《办法》提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迁移、拆除、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或者在城市道路照明管线上方开挖,禁止擅自从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接电。单位或者个人禁止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画、涂污、张贴、晾晒;禁止在城市照明设施周边1米以内倾倒腐蚀物;禁止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管线或者安置其他设施;禁止擅自操作城市照明开关设施或者改变其运行方式等。
《办法》要求,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发生故障的,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在发现故障或者接到报告后立即抢修。单盏灭灯等简单故障应当在24小时内处理完毕;线路、设备损坏等较复杂故障应当在3日内处理完毕;涉及改造、整治、无特殊配件等原因不能按时修复的故障,维护管理单位应当采取设置公告提醒等措施预防事故发生。《办法》还要求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24小时接听的城市照明设施举报投诉电话。接到举报投诉后,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,并于处理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,将调查处理情况书面反馈实名举报人或者投诉人。
《办法》提出,擅自迁移、拆除、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,或者在城市道路照明管线上方开挖的,责令单位或者个人恢复原状,对个人处200元罚款,对单位处20000元罚款;损坏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,责令单位或者个人恢复原状,赔偿损失,对个人处500元罚款,对单位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,情节严重的,责令单位或者个人恢复原状,赔偿损失,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,对单位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,法律、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。拒不缴纳罚款的,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部门可依法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%加处罚款,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,并将相关处罚信息通报住房建设、水务、市场监管、公共征信等单位,纳入信用记录系统。